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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很多人当时觉得害怕,且抱有侥幸心理,便选择逃离事故现场,以为这样就可以躲避处罚。殊不知,法网恢恢,最终都难逃处罚,反而使处罚更加严重! 5月22日19时许,府谷县温里河村红绿灯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鲁S***35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追尾于一辆蒙K***51大众牌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事故发生后,鲁S***35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居然驾车离开了现场。 城郊交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仔细勘察事故现场,并以现场为中心开展走访调查,迅速进行调查取证。经过几天的连续侦查,民警最终锁定了肇事车辆和肇事嫌疑人。经询问,嫌疑人邹某康对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交待:“相撞后我没有停车,我感觉走了也没什么事,就继续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驾驶人邹某康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在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是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是形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邹某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并被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本是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却因驾驶人邹某康心存侥幸逃离事故现场,给自身带来了更加严重的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要勇于、敢于承担责任,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应及时采取报警、保护现场、抢救受害人等合理的应对措施。交通事故逃逸,最终难逃法网,往往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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