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府谷生活网

查看: 1454|回复: 0

一男子在温里河肇事逃逸被拘留10日,罚款2000元,一次性记12分!

[复制链接]

6574

主题

3518

回帖

1万

积分

网站编辑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19845
发表于 2021-6-14 09: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很多人当时觉得害怕,且抱有侥幸心理,便选择逃离事故现场,以为这样就可以躲避处罚。殊不知,法网恢恢,最终都难逃处罚,反而使处罚更加严重!

092517q0katpippaajd0vq.jpeg

案情经过

5月22日19时许,府谷县温里河村红绿灯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鲁S***35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追尾于一辆蒙K***51大众牌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事故发生后,鲁S***35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居然驾车离开了现场。

城郊交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仔细勘察事故现场,并以现场为中心开展走访调查,迅速进行调查取证。经过几天的连续侦查,民警最终锁定了肇事车辆和肇事嫌疑人。经询问,嫌疑人邹某康对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交待:“相撞后我没有停车,我感觉走了也没什么事,就继续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092517haezewklahl7llqs.jpeg

092518xikv3a1rvznzvnrp.jpeg


法律法规



驾驶人邹某康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在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是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是形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邹某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并被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092518cjzb7cx4i8nd1idi.jpeg

案例简评

本是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却因驾驶人邹某康心存侥幸逃离事故现场,给自身带来了更加严重的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要勇于、敢于承担责任,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应及时采取报警、保护现场、抢救受害人等合理的应对措施。交通事故逃逸,最终难逃法网,往往得不偿失。


 来源:府谷交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陕ICP备14012137号-1 )

陕公网安备 61082202000104号

经营性ICP许可证号:陕B2-20220012

Copyright © 2011-2022 府谷光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府谷生活网联系电话:0912-8726860    府谷生活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fugu123@qq.com    隐私版权声明    违规信息举报须知

榆林市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912-3282698     榆林市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lwljubao@163.com    榆林市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http://jubao.ylisc.cn/

网络警察报警平台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公安局网安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