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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已经成功付款,但是榆林市高新区曼哈顿北门金科状元文具店却将孩子的照片贴至墙上,并声称:“墙上贴照片是因为买东西没有付款。”这让榆林的宋先生气愤不已,认为超市严重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6月9日上午,宋先生拨打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了这样一件让他十分气愤的事情。6月8日21时许,因持有金科状元文具店的会员储值卡,他和他儿子前往曼哈顿北门金科文具店准备买两根红笔,进店后发现墙上的贴着他儿子的照片,照片里面还可以清晰的看到孩子手里拿着50元一包的奥特曼卡片。“我就问店员,墙上贴照片是因为啥?他们回复说是‘买了东西没有付款’。”宋先生告诉华商报-二三里记者,他和儿子经过确认购买的奥特曼已经付款。
为了确认是否付款,宋先生要求店员调取自己店内储值卡的付款记录,经过查询发现,3月底有消费记录,且确认所购买的奥特曼已经付款成功,付款金额为50元。
发现这个情况后,店员解释称:“贴照片是看有没有认识的人提醒一下没付款。”可能是弄错了,随后给宋先生道歉。宋先生认为,店里的此举十分不妥,严重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即使有没有付款的,也不应该张贴孩子的照片,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这样太伤人了!” 据公开信息显示,金科状元文具店所属公司为榆林市金科状元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系零售业行业,经营范围包括文化办公用品、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图书、日用百货等物品。 榆林市金科状元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继表示,他知道这个事情,确实是店员的失误,他还批评了店员的这种行为,并作出了相应处罚。“为了表示歉意,我还打电话给当事人道歉了,正在约当事家长希望一起坐下来吃个饭,表示我们的歉意。”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商家擅自张贴孩子的照片,违反了《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法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及该法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商家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隐私权。 “商家以孩子未付款作为张贴孩子照片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假如孩子未付款,商家完全有权向孩子及其家长索要,或起诉孩子及其家长索要,而不得随意张贴孩子照片。”赵良善表示,商家构成侵权,孩子及其家长有权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赵良善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由法院公正裁判。 6月9日下午,宋先生称,他们和店家住的也不远,商家多次打电话并发短信表示歉意,看到商家道歉态度诚恳,他也接受了商家的道歉。
来源:二三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