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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酒驾的严厉查处和大力宣传,大部分人拒绝酒驾的意识得到提高,但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甚至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4月19日,新民交警就查获一起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案情经过:
当日7时许,新民交警在G338国道新民二小路段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陕K牌照重型自卸货车形迹可疑。经检查,该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而驾驶人张某明满身酒气,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44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经询问,张某明于前日在家中大量饮酒至深夜,次日一早乘坐朋友私家车到达孤山镇,当时觉得自己很清醒,并认为交警一大早没有上班,就驾驶着自己的陕K牌照重型自卸货车去新民镇拉煤,于是便发生了后来的一幕。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张某明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
案例简评
酒驾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社会危害性极大,面临的处罚也极为严厉。因此,亲朋好友聚餐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论在何时何处,请切勿心存侥幸,切勿以身试法!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省委安排,陕西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对我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驻点指导。 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值班电话:0912—3686572;0912—3686875; 邮政信箱:陕西省榆林市第A012号邮政专用信箱。 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节假日不休息,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中旬。指导组主要受理反映我市及所辖县(区、市)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来源:府谷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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