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2020年度优秀检察建议案件评选结果的通报,我院选送的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再审检察建议书获评“优秀检察建议”。
2018年3月4日,裴某飞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苏某翠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苏某翠承担,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执行。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专项活动中,发现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案从审理到执行完毕只用了24天,且执行裁定书中未明确写明被执行人苏某翠名下西安某处的被执行房产的面积大小、过户价格等详细信息。被查封的房屋未经拍卖评估,而是直接裁定过户给第三人付某。调查发现本案疑点后,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又进一步调取了相关书证、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掌握充分的证据后,周密部署并调查、询问当事人,发现这是一起为了在房产交易中逃避国家税收而伪造证据、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虚假诉讼案件,至此揭开了本案虚假诉讼的“面纱”。
查明案件真相后,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府谷县检察院向县法院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纠纷监案督进行再审。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以(2020)陕082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8)陕0822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裴某飞的诉讼请求,纠正了本案审判及执行中的错误,挽回国家税收损失90.27004万元。
虚假诉讼不仅会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更会对国家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法院对已决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这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有效形式。
近年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司法理念,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以优质的检察产品强化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监督水平,助推司法公正和社会治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来源:府谷县人民检察院